《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經批準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封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實現公共供水管網全覆蓋,減少開采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