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充分繼承了原制度中合理的一般原則及科目設置等內容,沿用了原《制度》的5個會計要素,同時考慮到工會會計核算主要服務預算管理,工會組織中基層工會占比在99%以上且資金規模小、業務簡單等現實原因,會計處理仍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權責發生制為補充。
新舊制度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根據工會財務規章制度,對會計科目進行調整。為了保持科目設置和財務管理制度的協調一致,我們根據《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及其他工會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對部分會計科目進行了調整,主要包括:一是因相關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已廢止,刪除“專用基金”下的“增收留成基金”、“財務專用基金”明細科目;二是根據全國總工會不再計提后備金的有關要求,刪除“后備金”科目;三是根據《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及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對收支科目的設置、名稱、核算內容等進行調整,將工會結余資金分為結轉、結余資金分別進行核算;四是根據《工會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增設“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相關科目和報表項目等。
二是根據工會實務需要,對科目設置和賬務處理進行調整。根據近年來工會業務的發展和核算需求,我們增加部分科目以滿足實務核算需要,主要包括:一是根據調研反饋情況,增加對支出明細科目核算內容的表述,增強制度的指導性;二是針對基層工會和縣級以上工會,分別設置會計科目表,滿足不同層級工會的業務核算需求;三是增設“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長期待攤費用”、“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滿足工會真實反映資產價值、加強資產管理的需要;四是調整資產基金的核算內容,將庫存物品、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占用凈資產也納入資產基金核算等。
三是細化財政撥款收支核算,與政府會計相銜接。為了簡化縣級以上工會在編制財政撥款決算報告時的數據提取流程,提高財政撥款決算報告編報質量,我們對財政撥款相關科目進行了調整:一是將“政府補助收入”科目細分為財政撥款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進行明細核算;二是要求縣級以上工會在支出類科目下按照“財政撥款”和“工會資金”進行明細核算,同時在“財政撥款”明細科目下按照預決算管理要求進一步明細核算;三是增設“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準確核算財政撥款的結轉結余情況。通過上述調整,使工會財政撥款的收支余核算與政府會計制度相銜接,提高財政撥款決算報告編報質量。
四是借鑒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充分吸收先進理念。在考慮工會財務管理特點的基礎上,我們充分吸收了政府會計改革的先進理念,主要包括:一是對資產和負債要素的定義及確認條件進行了調整,使其更加適應工會真實完整反映資產負債等情況的需求;二是為滿足工會對不同方式形成資產的定價需要,引入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中資產計價的相關內容;三是規定工會的基本建設項目納入工會大賬核算,提高工會會計信息的完整性;四是適當引入成本績效管理的相關理念,設置“累計折舊”、“長期待攤費用”等科目,并設置了成本費用表,為縣級以上工會的成本管理奠定基礎等。
五是根據資產管理規定,對工會的資產進行區分。根據《關于各級總工會及所屬事業單位資產產權界定問題的通知》(財行〔2008〕82號),各級總工會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資產應分為工會資產和國有資產進行管理。為了與資產管理有關規定保持銜接,我們在《制度》中明確,縣級以上工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資產類科目下設置“國有資產”、“工會資產”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工會依法確認的國有資產和工會資產;對于同時使用財政撥款和工會資金購建的資產,應當設置備查簿登記資金來源及其金額和比例,以更好地滿足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等工作需要。
六是適當簡化,提高《制度》適用性。根據調研反饋情況,我們對《制度》內容進行了簡化,主要包括:一是將基層工會主要適用的會計科目從42個精簡到24個,同時規定基層工會依法開展的特殊業務可以按照縣級以上工會會計科目進行會計處理,滿足基層工會共性和個性的需求;二是在會計報表方面,刪除“往來款項明細表”、“經費收繳情況表”,切實減輕工會會計人員的工作量;三是對撥繳經費收入的核算基礎進行了部分調整,僅在年末存在應收未收經費時采用權責發生制,其余時點均采用收付實現制,保證收入會計處理與預算執行的一致性,簡化實務操作;四是將“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合并為“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將“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資金”、“投資基金”等非貨幣性資產占用凈資產合并為“資產基金”科目等。
此外,我們對文件的體例進行了部分調整,將原制度中“工會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部分以附錄的形式在新制度中體現,保持《制度》的完整性和結構性。我們還對部分科目的核算范圍、賬務處理、報表編制說明等進行了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