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正)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第五十七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span>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4年12月國務院令第658號)第五十六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第五十七條:“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钡谖迨藯l:“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span>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2017年12月財政部令第94號)第六條:“供應商投訴按照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由本級財政部門處理??鐓^域聯合采購項目的投訴,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相同的,由采購文件事先約定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事先未約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不同的,由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