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符合本地區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3.符合規模經營和確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評價達到安全級標準;
5.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6.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押運員、駕駛員,以及符合規定的爆炸品專用運輸車輛;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
8.符合合同法、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商保險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要求。該條暫按所列條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