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條: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