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span>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農藥廣告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