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根據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數量,提供相應的申請書副本);
(二)申請人為公民的,應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當場核對;申請人為法人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人為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有關機關對該組織成立時的批準文件和負責人證明;
(三)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受委托人為公民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為律師或者法律工作者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律師執業證或者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復印件以及所在單位出具的公函;
(四)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除應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外,還應提供申請人與死亡公民的關系證明;
(五)承受已終止的法人、其他組織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供承受權利的證明;
(六)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申請人的年齡證明或健康狀況證明以及能夠證明為申請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七)申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供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制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九)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證據;
(十)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