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責任。貫徹執行統計工作法律、法規。擬訂全區統計工作規劃、政策、制度和標準并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涉外調查活動。負責統計工作、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規明確由區級承擔的執法職責,監督指導鎮(街道)統計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區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依法審核調查項目、統計計劃、調查方案。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指導部門統計工作。
(三)根據國家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方案,擬訂全區的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統一組織協調各鎮(街道)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匯總整理全區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全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區委、區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四)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指導鎮(街道)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六)指導全區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和統計隊伍建設;指導全區統計科學研究、人員培訓等工作。
(七)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優化政務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