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母親一方申領出生醫學證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兒父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新生兒母親須出具書面聲明,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的相應一欄處標注“”,簽發機構須將書面聲明與存根一并保存。
新生兒父親一方申領出生醫學證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須憑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書面聲明和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申領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醫學證明。若能提供與醫療保健機構內分娩產婦信息一致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憑上述材料到本機構申請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醫學證明。
簽發機構參照出生情況,并依據書面聲明和親子鑒定證明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上母親信息的相應一欄處標注“”,以上材料存檔保存。
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因死亡、失蹤、羈押入獄等原因無法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應提交死亡證明或死亡戶口注銷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證明材料和服刑人員所在的監獄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新生兒父母均死亡或失蹤的,還應提交新生兒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身份關系證明原件、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