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規定:補發時應由當事人或新生兒父母或領證人到原簽發地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當事人或新生兒父母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或副頁、補發登記表;
領證人不是當事人或新生兒父母的,需提交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以及當事人或新生兒父母授權委托書。原出生醫學證明無父親或母親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兒母親或父親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新生兒父母已離婚的,可只提交撫養新生兒一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有關撫養關系的證明文件原件、復印件、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的書面申明。
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因死亡、失蹤、羈押入獄等原因無法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應提交死亡證明或死亡戶口注銷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證明材料和服刑人員所在的監獄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新生兒父母均死亡或失蹤的,還應提交新生兒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身份關系證明原件、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