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母種和原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母種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生產經營原種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
(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1名以上、生產技術人員2名以上;
(三)有相應的滅菌、接種、培養、貯存等設備和場所,有相應的質量檢驗儀器和設施。生產母種還應當有做出菇試驗所需的設備和場所。
(四)生產場地環境衛生及其他條件符合農業部《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