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
2 符合水利發展規劃、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總體方案);
3 工程建設任務與可行性研究批復文件一致(按規定直接編制審批初步設計的,與前一階段有關批準文件一致,如安全鑒定成果核查意見等),工程建設規模無重大變化;
4 初步設計報告技術深度滿足現行水利水電工程勘測設計各專業相關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其他技術標準的要求,通過技術審查;
5 初步設計核定概算靜態工程投資(剔除政策性價格調整增加的投資)不超過可行性研究批復估算靜態工程投資15%(含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