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目前已經全境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將其從產生煙塵的物質中單獨列出,屬于比上位法律更為嚴格的規定,因此不再需要地方政府劃定禁止區域,也不需要劃定區域的相關證明。
禁止條款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禁止條款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禁止條款三:《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五十八條第二款“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處罰條款一:《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條款二:《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或者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