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告登記的設立
(一)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不動產預告登記:
1.商品房等不動產預售的;
2.不動產買賣、抵押的;
3.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主體
預告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的雙方當事人。預購商品房的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時,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三)申請材料
申請預告登記,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4.屬于下列情形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預購商品房的,提交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作為登記的申請材料。
(2)以預購商品房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以及不動產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
(3)不動產轉移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轉讓合同;
(4)不動產抵押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抵押合同和主債權合同。
5.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中包括預告登記的約定或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約定,可以不單獨提交相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