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
已經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因下列情形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其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一并轉移;房屋所有權轉移,其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轉移。
1.買賣、互換、贈與的;
2.繼承或受遺贈的;
3.作價出資(入股)的;
4.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合并、分立等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份額變化的;
6.分割、合并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本規范第9.3.1條第2、7項情形的,可以由單方申請。
三、申請材料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1)買賣的,提交買賣合同;互換的,提交互換協議;贈與的,提交贈與合同;
(2)因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按照本規范1.8.6的規定提交材料;
(3)作價出資(入股)的,提交作價出資(入股)協議;
(4)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合并、分立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動產權屬轉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協議;共有份額變化的,提交份額轉移協議;
(6)不動產分割、合并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協議書,或者記載有關分割或合并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實體分割或合并的,還應提交有權部門同意實體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
6.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7.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稅費繳納憑證;
8.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